男人的好-張宇-歌詞
你對他好把他的依靠當做回報
即使他無理向你取鬧
最後還是見你淚中帶笑
你看不到心在那一天一地裡越縮越小
才會明知深淵還往裡跳
我想男人的好
只有在他身邊的那個女人才知道
只是誰是毒藥誰才是你的珍寶
要是男人的好
總要你委屈自己處處討好
才能塑造才能得到你何必自尋苦惱
我想男人的好
只有在他身邊的那個女人才知道
只是誰是毒藥誰才是你的珍寶
要是男人的好
總要你委屈自己處處討好
才能塑造才能得到你何必自尋苦惱
讓它一了百了你應該對自己好
沒想到曾有個男人以為送他這首歌
表示自己是個好男人....真是蠢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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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外掛」太沉重
- 遊戲中使用外掛程式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作者: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王文君研究員
自今年六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以來,各大遊戲公司難掩興奮之情,紛紛表示「外掛行為終於有法可管了」、「真是遲來的正義啊」的態度。然而,外掛程式的製作使用,真的可以藉由這次修法獲得完全禁絕嗎?恐怕還是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事實上,用於線上遊戲的外掛程式種類繁多,是否應該一律禁止,早是爭議已久的問題,以下本文簡單介紹什麼是外掛程式及其可能對遊戲進行造成的影響,帶領大家由法律觀點探討外掛程式的製作使用可能構成刑法上何種犯罪行為,從比較客觀的角度來討論「外掛程式是否違法」這個議題。
一、與遊戲中使用外掛程式行為相關的法律規範
外掛程式(plug-in),原意是指掛入大型應用程式以增加功能的小型軟體程式。但在遊戲中使用外掛程式,卻由於可能不正常增加伺服器主機負荷、影響電磁紀錄正確性,以及違反遊戲公平性等因素,遭到相當程度負面評價,而且經常引起是否違法的爭論。鑑於外掛種類繁多,運作方式也各不相同,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評價方式並不恰當,又礙於文章字數限制,就外掛程式所可能涉及的問題,本文先簡單區分「民法及消保法」、「著作權法」與「刑法」等三個方面,說明如下:
(一)民法(消保法)
外掛使用行為若涉及「違反遊戲本身設計目的」與「影響遊戲公平性」,原則上只是單純道德層面以及違反遊戲設計理念的問題,僅在遊戲公司與消費者所簽訂的服務契約中有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遊戲規則的違反,並因而受到永久停權或凍結帳號一段期間不等的處罰。但遊戲公司的規定若明顯對於消費者不利,則消費者仍然有主張該服務契約條款無效的可能性。
(二)著作權法
部分外掛程式的製作會涉及解譯遊戲程式碼的問題,目前解譯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筆者認為尚有待討論,但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理論上應該沒有刑事責任。然而,若是在外掛程式中使用部分遊戲程式原始碼,則有可能屬於改作或重製他人著作,有著作權侵害問題。
(三)刑法
外掛程式的使用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問題,與今年六月通過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密切相關,其中尤以第三五九條「無故得刪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第三六○條「干擾他人電腦設備罪」與第三六二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罪」最為重要,也是目前爭議比較多的部分。接下來本文就依外掛程式使用的類型逐一加以介紹說明。
二、常見的外掛程式使用類型及法律上評價
(一)類比鍵盤或滑鼠的回應
這種外掛程式是類比鍵盤或滑鼠的回應,方便使用者將原本必須自己操作的工作交由電腦自動執行。例如早期某些線上遊戲的攻擊指令是必須在短時間內快速連擊滑鼠或敲擊鍵盤,不僅增加硬體耗損,更常因而導致玩家肌肉酸痛、手抽筋,既花錢又傷身。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於是開發出AUTOMOUSE、小蜜蜂等程式,用以取代遊戲中冗長複雜的非人性操作動作。由於這類外掛程式只是單純類比鍵盤或滑鼠回應,遊戲進行主要仍是由玩家自行操控;且修正內容在用戶端,並沒有影響遊戲公司或其他玩家權益,因此少有遊戲公平性爭議,觸法可能性也較低。
(二)自動登錄程式
雖然部分遊戲公司認為使用自動登錄程式會佔用頻寬資源,影響遊戲主機正常運作,導致遊戲公司與其他玩家權益受損,而構成刑法第三六○條干擾電腦及網路設備罪;惟筆者認為,該條主要是在處罰駭客以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攻擊手法,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但在使用自動登錄程式的情況,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登入進行遊戲,並非癱瘓遊戲,自非本條規範對象。因此,除非證明玩家有破壞遊戲主機伺服器的故意,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否則並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此外,由於還未見有明文禁用自動登錄程式的契約條款或使用規則,遊戲公司不得逕以使用外掛為由,予以停權處罰;從另一方面說來,玩家既然付費使用遊戲服務,公司就應依約履行提供一個登入容易、使用順暢的遊戲環境的義務,類似這種難以登入、易被踢出、遊戲進行中又常遲延(lag)的狀況,遊戲公司應有積極檢討改善以確保服務品質認知才是(消
費者保護法)。
(三)輔助顯示角色或環境狀態
這是為了彌補遊戲本身不足所產生的程式,用以更清楚地顯示角色目前狀態(如升級所需經驗值)或所在環境等狀況,幫助玩家順利進行遊戲。例如仙境傳說的自動芋(Autolmo)系列是角色狀態顯示的輔助程式、暗黑中避免迷路的地圖駭客等。由於這類外掛程式僅在單純輔助遊戲順利進行,其撰寫不需取得或修改遊戲程式碼,使用時則是在用戶端執行,不致干擾主機伺服器電磁紀錄的正常運作與資料正確性,因此無論製作或使用均少負面評價,觸法可能性也較低。
(四)自動練功機器人(BOT)
由於技能制遊戲經常設計成須由玩家透過不斷重複相同的一連串動作來提升技能、熟練度或增加經驗值,因而有這種外掛程式的產生,用以透過設定完全取代手動,讓電腦程式在遊戲中自動執行幾乎所有繁複枯燥的指令。與其他辛苦手動練功的玩家相較,使用這種外掛程式固然可以有效縮短使用者練功時間,卻明顯違反遊戲公平性,同時也失卻了玩家親身參與在遊戲之中以及與其他玩家互動的樂趣,因而引起相當大的爭議。
但必須注意的是,這類行為固然有違遊戲公平性或遊戲本身的設計目的,卻不必然構成犯罪,甚至可以說只有在遊戲公司明令禁止(須以使用守則等方式載明作為契約的一部,並經玩家同意)的情況下,才可能因違反遊戲規則遭到永久刪除或凍結帳號一段期間的處罰。
(五)修改型外掛程式
這類外掛程式主要是用來修改遊戲,以增強角色能力、持有道具裝備等,可依其所修改資料之儲存位置不同,區分為「修改本地記憶體資料」與「修改伺服器記憶體資料」二種。前者為主要功用是截獲訊息(攔截鍵盤訊息、滑鼠訊息、系統訊息或日誌等)、截獲api函數與修改本地記憶體,通常沒有多大用處,但如果資料計算放在用戶端的遊戲,就有可能用來改變資料回傳,而被認為是變更電磁記錄,影響遊戲資料正確性的行為,但是否成立第三五九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或第三六○條「干擾他人電腦設備罪」,則須視使用者是否有認知到他所使用的程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破壞性、影響遊戲資料的正確性是否足以構成「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仍有討論的空間。
後者則因必須以侵入主機伺服器方式竄改電磁紀錄等資料,其使用往往被認定是入侵主機伺服器竄改資料的駭客行為,例如日前因思銳配合警方破獲的多起駭客程式侵入遊戲案件,就是以這種方式入侵奇蹟遊戲主機伺服器並複製虛擬寶物,該行為除了違反使用規則,將遭遊戲公司以終身停權方式予以警告外,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與第三五九條「無故得刪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在遊戲公司提出告訴,並積極配合檢警全面清查關連者資料及遊戲歷程管理資料備分的情況下,不法玩家恐怕難逃刑事制裁。
三、建議
從過去檢警單位處理線上遊戲犯罪問題的態度來觀察,新的刑法施行後,線上遊戲廠商必然又是大力透過刑事處罰來遏止線上遊戲世界的不當行為,而外掛程式的使用與遊戲公平性的維持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因此,可以預見廠商對外掛程式的打擊大概會是不遺餘力。
然而,從筆者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出發,線上遊戲世界也可以單純化到只是一般電腦遊戲的連線使用,什麼法律問題都沒有。當然,線上遊戲加入人的因素之後,人與人相處難免會有磨擦、有人有壞心眼、有人喜歡旁門左道,但是這些都是透過線上社群的力量即可解決。像過去在Mud的時代,有人用影響Mud世界公平性的外掛,被查到了就是砍帳號、停權、公布id讓大家唾棄,沒有刑法的介入,玩家一樣過得其樂融融,充份享受線上遊戲世界的樂趣。
現在的線上遊戲世界,為什麼有部分的玩家會傾向於以法律來制裁這些不當的行為呢?恐怕主要的原因還是來自於遊戲公司自己執行遊戲規則的不力吧!若是遊戲公司針對每一個線上遊戲社群認為不合理的行為,都能夠費心一一加以處理,需要刑法介入的空間也相當有限。筆者認為在遊戲的世界裡,維持遊戲的公平性是遊戲公司服務的一環,而遊戲公司傾向於依賴刑事處罰的規定,也只是反映現實社會裡,遊戲公司無法聘用太多人力來處理這類事情,所以需要刑法的威嚇效果來幫助他們。這樣說或許太過武斷,但是,確實也值得我們重新思考,用刑法來處罰大部分涉世未深的玩家,而只是為了維持大家有一個良好的線上娛樂環境,這樣真的是我們認同的法律制度嗎?
本文出處:2003.08.秘笈總動員No8.-法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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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大翻修,對遊戲世界有什麼影響?
作者: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王文君研究員
號外!號外!跟讀者們報告一個大的消息:處理線上遊戲不當行為最重要的法律—刑法,在六月三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了。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在處理電腦網路犯罪防制相關問題(例如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竊取變更他人電腦資訊導致使用人損害、設計製作散佈使用電腦病毒等),對於線上遊戲世界,也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正好延續上一期對於線上遊戲犯罪的歷史回顧,本期就來介紹這次刑法修正中與線上遊戲不當行為相關的條文,並說明新舊法在適用上的差異,會帶來什麼影響。讓大家能夠保障自身權益,同時避免誤蹈法網。
一、與線上遊戲不當行為相關的幾項修正
(一)電磁紀錄不再被當成動產
本次最大的修正之一,就是刪除刑法第三二三條有關「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的規定,過去大家認為在線上遊戲世界中偷竊、搶奪、詐欺、強盜等行為,會構成刑事責任,主要就是因為刑法把「電磁紀錄」當作是動產。因此,這次修正之後,等於是直接否定電磁紀錄作為竊盜等刑事犯罪的保護客體,目前司法實務認定線上遊戲不當行為構成犯罪的見解都不能再適用了。
也就是說,虛擬寶物、虛擬人物的資料、遊戲紀錄等,在修法後都不再是刑法上所謂的「動產」,也就不適用竊盜罪等規定。「竊取」虛擬寶物裝備既不等同於現實世界的竊盜行為,自然也不構成竊盜罪。
那麼,是不是在線上遊戲世界裡偷、搶、拐、騙就通通都沒關係呢?當然不是囉!刑法有全新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定得更完整喔!
(二)全新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這次修正把電腦相關的犯罪分成下述幾個類型加以處理,我們先介紹條文的規定,再跟大家說明在線上遊戲世界中如何適用:
1.第三五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由於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及人力進行檢查,才能確保電腦系統的安全性,因此有加以刑事處罰的必要,故增訂第三百五十八條,對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第三五九條:電磁紀錄保護規定
為確保電腦中重要資訊的安全,對於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導致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者,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第三六○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本條目的在因應駭客以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攻擊性的網路癱瘓行為,保護電腦系統及其相關設備的正常運作,故規定對於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使公眾或他人因此遭受損害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4.第三六二條:製作專供電腦犯罪用之程式罪
由於電腦病毒程式、木馬程式、蠕蟲程式等惡意製作的電腦程式,不僅嚴重影響電腦系統安全性,並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必要對此類程式之設計者加以處罰,所以增訂第三六二條,對於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的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重刑。
5.第三六三條:告訴乃論的規定
本條規定刑法第三五八至三六○條為告訴乃論之罪,只在電腦網路侵害行為情節重大,且受害人主動提出告訴並配合偵查的情況下,檢警才介入從事偵查。
二、遊戲中不當行為未來處理的方式
(一) 未經同意,移轉他人遊戲裝備財貨
「偷取虛擬寶物裝備」這種遊戲中不當行為雖然不會構成竊盜罪,仍可依新法第三五九條「保護電磁紀錄」規定,被認為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若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過去有法院實務認為「利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遊戲後,把他人所持有虛擬財物移轉為自己或第三人持有支配的行為」,同時構成對遊戲公司電磁紀錄處理上的干擾,並足以生損害於遊戲公司,而成立干擾電磁記錄罪(刑法第三五二條第二項)。不過,在修法刪除該項規定後,未來這種行為應該只適用新法第三五九條關於電磁紀錄保護的規定。
(二) 利用「特洛伊木馬程式」截取帳號密碼
侵入別人的電腦系統以植入木馬程式的行為,在新增刑法第三五八條之後,終於有了具體條文可供直接規範—對於沒有正當理由,在網咖或以電子郵件傳遞、網路下載等方式對於他人電腦植入木馬程式等惡意入侵他人電腦系統的行為,即有可能構成「無故入侵電腦罪」。
(三) 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錄使用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
行為人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使用遊戲伺服器的行為,對遊戲廠商而言,過去有被認為是施用詐術使廠商誤以為合法使用者親自上網,而提供線上遊戲服務,並消耗被害玩家以金錢購買的遊戲點數,享受到不須支付線上遊戲費用的利益,可能成立詐欺得利罪,但因為遊戲伺服器本來就是預設為正確的帳號、密碼登錄者提供服務,所以解釋上有問題。在新法修正後,應該適用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的規定較為妥當。
對於被害玩家而言,過去實務上認為行為人無故取得其儲值點數的持有支配權,並以使用點數的方式持續減損消耗其價值,使合法使用者受到財產上的損害,是屬於整體竊盜行為的一部分,或是構成侵占行為,在新法中則應屬於違反有關電磁紀錄保護規定。
(四) 利用抽獎名義詐騙帳號密碼或假賣裝備道具詐騙現金或對玩家施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等實體世界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由於這類狀況實際上是屬於實體世界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態樣,無論在過去或新法的評價上,凡是符合刑法規定者當然構成犯罪,只是適用法條有所不同罷了。在刑法第三二三條「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規定刪除後,雖無法直接透過準用方式成立強盜、詐欺等罪,但對於以綁架恐嚇等強暴脅迫手段使玩家不能抗拒,而交出虛擬寶物或告知帳號密碼的情況,若遭強盜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仍可構成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至於以寄發電子郵件謊稱中獎方式騙取帳號密碼,或假稱出售裝備道具詐騙買主現金的行為中,若該電磁紀錄有財產上之價值,則亦可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五) 外掛程式的使用
在刑法修正通過後,許多遊戲業者紛紛表示「對於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的玩家,終於有法源依據可以提出告訴,應該可以阻止這類使用外掛程式的行為」。
然而,我們從刑法第三六○條的立法目的來觀察,本條主要是在處理故意癱瘓電腦設備正常運作的駭客攻擊行為,對於在遊戲中使用外掛的玩家能不能適用,恐怕還有相當大討論的空間。
我們都知道,玩家使用外掛的目的,是在加快遊戲進行速度或增強遊戲角色的能力或其他數值,而遊戲伺服器所以會癱瘓或塞車,通常也是因同時有大量玩家使用外掛程式造成,個別玩家單獨使用外掛程式,未必會對伺服器主機運作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除非能證明使用外掛的玩家有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的故意,否則未必有這一條的適用。
三、結論
由前述說明,玩家們應該可以清楚瞭解到,這次刑法修正雖然在整個架構上作了大幅度的變動,但如果從線上遊戲不當行為是否會成立刑事犯罪的認定結果看來,其實並沒有太大的影響。
如果從玩家的角度出發,影響最大應該是新增加的第三六三條有關妨害電腦使用這些犯罪行為,全部都是屬於「告訴乃論」。上一期我們曾經說明過,像是竊盜、詐欺、搶奪這些犯罪,都是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罪行為,就一定要依法處理,即使玩家之間私下和解,不希望繼續處理都不行。新修正的規定將大部分的線上遊戲不當的行為,都規定為「告訴乃論」,因此,只要這些做出不當行為的玩家們能夠改過自新,好好與遊戲廠商或被害人和解,就可以在第一審判決之前隨時由提出告訴的人撤回告訴,也不會留下犯罪的紀錄,對於年輕的玩家們一時不小心犯了錯,提供了補救的機會。
這次就先介紹到這邊,下次再跟讀者們來聊一聊「外掛程式」的問題。
本文出處:2003.07秘笈總動員No7.-法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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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聖經》「新約全書」〈馬太福音〉的第八章中,耶穌對門徒說:「你們願意人怎麼待你們,你們也要怎麼待人。」這句話要表達的就是同理心。既然談到同理心,我要把一個問題單挑出來討論,那就是隱私和尊重。
尊重個人的隱私是溝通的第一大原則。
在中國人的社會裏,我們叫不重視隱私,尤其在「關心」與「隱私」的尺度上,始終拿捏得不是很準確,譬如兒子結婚了,尚與父母同住,母親在習慣使然下,仍會經常不定時的走入小夫妻的房裏,甚至半夜還起床為兒子蓋被,這一切看在媳婦眼裏,就成了侵犯隱私權。
可是,婆婆可不這麼想,老人家只是照顧而子慣了,怎麼曉得自己的關心已過了頭。
再就教養子女來說,面對青春期正叛逆的孩子,父母在關心之餘,也會偷看他們的信件或日記什麼的,以了解他在外的交友情況甚至想法;若把範圍在擴大於工作及社交上,你也會發現有許多人常在不適合的場合中,說了不適當的話還不自覺,比方說:問別人的月薪是多少?今年幾歲了?為什麼老大不小還不結婚?……等,說者自認關心,聽者卻覺刺耳,並不想回答這些較私人性的問題,於是,場面很可能會立刻扁得尷尬起來。
記得小時候,住我家隔壁的兩家太太最先是好朋友,借鹽借油借蔥就像出入自己家廚房一樣方便,可是沒多久兩人就吵開了,互不理睬;我問媽媽為什麼會這樣,媽媽只簡單的告訴我,說王媽媽太熱心了,什麼都愛問也愛管,但是裏媽媽卻覺得他太多管閒事,連她家的家務事也要過問插手,於是,兩人一言不合就大吵一架,後來索性不相往來。
小小年紀的我,也才恍然明白了一件事,過度熱心、關心他人並不見得是對的,即使是好朋友也要有分寸。
至於隱私是什麼?隱私的定義應是:只要是別人不願意讓我們知道的事,都叫做隱私。而有了尊重隱私的概念後,在進行任何溝通時也都會較為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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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別人怎麼待你就要怎麼待人啊~~
不過通常做過出過份干涉的人
自己被別人那麼對待時並不會覺得別人過份干涉= ="
這就叫白目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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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的傳統節日-中元祭
在農曆的七月份,為了祭拜過去在開拓及困難的時代喪失生命的先烈們而舉行
在基隆火車站前的城煌廟打開鬼門
讓陰間的好兄弟回來開始
每年由不同的姓氏主辨
在中正公園的主普壇做祭典
配合遊行、水燈、天燈及大小祭祀活動
最熱鬧的就是這兩天
會有大型的遊行繞行整個市區
在八斗子港口放水燈、在主普壇放天燈...
今年基隆中元祭的視覺設計特別的不錯
想要一睹為快的朋友可以來基隆逛逛喔~~
2007黃氏宗親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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